*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2001年7月27日 财预[2001]3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大型修缮是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维修,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维修。
大型会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以及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大型修缮和大型会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项目库是指由财政部和中央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和中央部门设立的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