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中医药政务信息收集报送机制,确保信息收集、报送的质量,提高中医药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指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纸质和电子图文、影像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报送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采取信息调研、信息综合、信息约稿等手段,定期向所属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收集一定数量相关信息,及时或定期以书面或电子文本等形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四条 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中医药重要事件、紧急事项;

  (二)中医药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布,重大措施、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情况;

  (三)中央及省、部级领导涉及中医药工作视察、批示、讲话等情况;

  (四)全国中医药工作有关会议落实情况及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教育、科研、国际合作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有关中医药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紧急灾情、疫情;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信息报送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