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和解决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程按计划完成。
二、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
(一)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为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修订《
节约能源法》,通过立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善各行为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激励,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器具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二)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提高节能降耗改造的积极性。重点耗能企业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对标找差距,制定节能目标,建立节能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实施节奖超罚措施。国家采取公报、检查、抽查、通报、交流等方式,对企业节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对能效水平达不到要求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三)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和标识。对终端用能设备实行强制性最低能效标准,对于不符合最低能效标准的用能设备不允许生产和销售。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三、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力度
(一)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重点淘汰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如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化立窑生产线,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5000千伏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热扎硅钢片,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等一大批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工艺和装备。
(二)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尤其是本《实施意见》中急需的关键和共性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大力开发节能技术和装备。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优先支持采用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三)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支持,积极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通过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发布节能技术政策,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的推广。
(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在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四、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政策机制
(一)加大政府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研究建立节能投入机制,按照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本《实施意见》中节能效果显著、推广意义较大的示范项目和重大项目,量大面广用能设备的更新改造,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以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一定的支持,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二)建立多渠道节能融资机制。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本《实施意见》中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设立专门的节能贷款业务。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运用清洁发展机制,通过市场直接融资,以及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加大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制定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制定并公布《节能产品目录》,重点是高效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研究制定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针对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抓紧研究计税方法改革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