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工业热电联产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省(区、市)热电联产规划和法规。
6、研究并完善有关天然气分布式热电联产的标准和政策。
(四)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央和地方发电企业。
2、实施主体:实施热电联产建设与改造的企业或单位、中央和地方发电企业。
3、参与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一)现状和问题
我国钢铁、有色、煤炭、建材、化工、纺织等行业的余热余压以及其他余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如钢铁企业的焦炉气、高炉气、转炉气,煤矿的煤层气,焦化企业的焦炉气等可燃副产气,大量放空,造成能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污染了环境。
我国钢铁行业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约110余座,有30座以上尚未配套炉顶压差(TRT)发电设备;有大型转炉的企业19家,中型转炉的企业42家,只有7家使用转炉负能炼钢技术。我国焦化炉干熄焦比例较低,干熄焦产量仅占机焦总产量的17.4%。低热值煤气燃气轮机可充分利用副产煤气,但一次性投资较大。我国现有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窑水泥生产线225条,只有少数配装了余热发电装置。
(二)主要内容
冶金行业
钢铁:推广干法熄焦技术、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技术、纯烧高炉煤气锅炉技术、低热值煤气燃气轮机技术、转炉负能炼钢技术、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建设高炉炉顶压差发电装置、纯烧高炉煤气锅炉发电装置、低热值高炉煤气发电-燃汽轮机装置、干法熄焦装置等。
有色:推广烟气废热锅炉及发电装置,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回收其他装置余热用于锅炉及发电,对有色企业实行节能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煤炭行业
推广瓦斯抽采技术和瓦斯利用技术,逐步建立煤层气和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产业体系。到2010年,全国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达1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抽采煤层气50亿立方米,利用率100%;井下抽采瓦斯5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
建材行业
水泥: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建设水泥余热发电装置。推广综合低能耗熟料烧成技术与装备,对回转窑、磨机、烘干机进行节能改造,利用工业和生活废弃物作燃料。
玻璃:推广余热发电装置,吸附式制冷系统,低温余热发电-制冷设备;推广全保温富氧、全氧燃烧浮法玻璃熔窑,降低烟道散热损失;引进先进节能设备及材料,淘汰落后的高能耗设备。
化工行业
推广焦炉气化工、发电、民用燃气,独立焦化厂焦化炉干熄焦,节能型烧碱生产技术,纯碱余热利用,密闭式电石炉,硫酸余热发电等技术,对有条件的化工企业和焦化企业进行节能改造。
其他行业
纺织、轻工等其他行业推广供热锅炉压差发电等余热、余压、余能的回收利用,鼓励集中建设公用工程以实现能量梯级利用。
(三)配套措施
1、研究制定鼓励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供热和制冷的优惠政策及电网准入标准和规定。在修订《节能法》时,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考虑。
2.制订新建钢铁、有色企业节能准入标准,制定《水泥厂余热发电、余热供热工程建设标准》和《水泥厂节能设计规范》,强制关闭污染严重的开放式小焦炉,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纺织设备。
3、制定并实施钢铁行业及钢、焦炭、铁合金、碳素电极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有色工业及铝、铜、锌、镁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建材工业及水泥、玻璃、陶瓷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重点化工产品合成氨、烧碱、纯碱、电石、黄磷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
(四)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标准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2、实施主体:实施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建设与改造的企业或单位。
3、参与单位: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冶金工业协会、中国建材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节能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化工节能协会、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一)现状和问题
2004年我国石油消费量3.17亿吨,国内生产量1.76亿吨,净进口量1.51亿吨,对外依存度为47.3%。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特别是重化工业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石油消费高速增长,需要大量进口。目前,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国内原油产量难以大幅度增加,必须大力节约降耗,发展石油替代产品,保证我国石油安全。
石油主要用于工业和交通运输行业。工业行业中电力、建材、化工等行业消耗大量燃料油,节代油潜力很大。石油开采、加工和利用效率低,损失大,浪费严重。我国交通运输工具油耗高,比国外先进水平高10%-25%。近年来,我国石油替代产品发展较快,但受环境、成本等条件制约,推广力度不够。
(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