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科委)、财政厅、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厅):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是《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已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目标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措施。为组织实施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二00六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实施原则
三、工程目标
第二章 实施内容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二、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六、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
七、建筑节能工程
八、绿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
三、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力度
四、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政策机制
五、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为贯彻落实《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目标,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围绕实现“十一五”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大力调整和优化结构,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政府资金的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约能源资源的自觉性,尽快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为实现国家节能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主实施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
(二)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
(四)坚持依法强化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五)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带动与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相结合。
(六)坚持整体推进与分年度有效实施相结合。
三、工程目标
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可实现节能2.4亿吨标准煤(未含替代石油),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章 实施内容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一)现状和问题
工业锅炉
目前,全国在用工业锅炉保有量50多万台,约180万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约48万台,占工业锅炉总容量的85%左右,平均容量约3.4蒸吨/小时,其中20蒸吨/小时以下超过80%。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中约有燃煤工业锅炉24万台,90万蒸吨/小时,均占全国的1/2。工业锅炉主要用于工厂动力、建筑采暖等领域,每年耗原煤约4亿吨。
我国燃煤工业锅炉效率低,污染重,节能潜力巨大。锅炉设计效率为72%-80%,平均运行效率约60%-65%,平均运行效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0个百分点;每年排放烟尘约200万吨,二氧化硫约600万吨,是仅次于火电厂的第二大煤烟型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