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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五一”黄金周来临,城乡居民出行大量增加,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人员增多,安全管理任务更加繁重。为全面做好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假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企业和单位主体责任。要精心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检查,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旅游、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要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对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要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重点旅游景点天气情况、游客数量、交通住宿等相关信息及境外旅游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拥堵、踩踏等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妥善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禁车船超速、超载、超限运输,严禁不具备运营条件的交通工具非法载客,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全面落实煤矿、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要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要24小时严密监控。要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各项措施,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开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已关闭矿井、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等巡查,严防非法生产。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严密防范泄漏等事故发生,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加强对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同时,要加强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冶金、建材、电力、军工、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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