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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三)检查验收,整治隐患。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联合组成检查验收小组,结合对重点监控单位的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充装站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充装站,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注明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充装站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组织整改,消除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报检查验收小组复核。

  四、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以上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7年1月31日以前完成液化气体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2007年4月30日以前完成永久气体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充装站应采取监控措施,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报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又无法整改的充装站,各地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地要分别将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整治情况进行汇总,以书面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部分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整治验收合格的充装站予以公布。

  附件: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

  一、充装站基本条件

  (一)应取得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取得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消防、防爆、防雷电等相关验收和环境评价。

  (三)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充装)、经营安全许可(指同时生产和充装气体的企业)。

  (四)应具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场地等资源条件。

  (五)应建立起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且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规章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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