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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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 科目名称 │ 合格标准 │ 试卷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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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资格 │ 经济法 │ 60 │ 100 │
│ ├────────────┼──────────┼──────────┤
│ │ 财务管理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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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级会计实务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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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资格 │ 经济法基础 │ 60 │ 100 │
│ ├────────────┼──────────┼──────────┤
│ │ 初级会计实务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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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级别、科目的考试人员合格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各地按规定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查询管理号打印在资格证书指定位置,并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