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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6修订)

  教育部将国家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拟聘人选名单在教育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国家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批聘任,颁发国家督学聘任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督学可向教育部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国家督学职务,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国家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国家督学职责的;
  (二)一年内未参加国家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国家督学时,要向所在单位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教育部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六条 国家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四)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
  (五)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六)完成国家教育督导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家督学应当接受督学岗位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四)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五)依照规定获得国家督学职务津贴。
  第十八条 国家督学在参加国家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实行异地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督学参加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部负责提供。
  第二十条 教育部接受并受理对国家督学聘任过程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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