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督〔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形势,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有权威的国家督学队伍,我部对1991年制订的《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中执行。
附件: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督学是由教育部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督学应由具有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
第四条 国家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国家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聘任兼职国家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国家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