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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6修订)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督〔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形势,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有权威的国家督学队伍,我部对1991年制订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中执行。
  附件: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督学是由教育部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督学应由具有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
  第四条 国家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国家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聘任兼职国家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国家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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