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31号)
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8届会议(2004年5月20日)、第79届会议(2004年12月9日)分别以MSC.156(78)号、MSC.180(79)号决议通过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以下简称“STCW规则”)A部分的两项修正案。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第XII(1)(a)(ix)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两项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根据STCW公约的有关规定,STCW规则A部分为强制性要求。我国是STCW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修正案(MSC.156(78)号)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修正案(MSC.18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修正案
(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6(78)号决议通过)
A部分
关于《STCW公约》附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I章 关于总则的标准
第A-I/2节-证书和签注
1 在第1段中,删去证书标题中的“1995年”字样。
2 在第2段中,删去签注标题中的“1995年”字样。
3 在第3段中,删去签注标题中的“1995年”字样。
附件2: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修正案
(2004年12月9日以海安会第MSC.180(79)号决议通过)
表 A-VI/2-1-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的最低适任标准
对“在释放时及释放后负责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适任要求(第1栏),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