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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我中心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

  一、报名管理

  (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报名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具体组织。

  (二)各省级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

  (三)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考管理系统)进行考生信息录入。

  (四)各省级鉴定中心在全国统考前30天,要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表1)和试卷分装要求、考场安排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上报内容不全或未经部鉴定中心同意延期上报,部鉴定中心概不受理该地区的报名申请。

  (五)各省级鉴定中心发放的准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

  2、身份证号;

  3、准考证编号;

  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

  5、考场编号;

  6、鉴定时间与地点;

  7、考生须知。

  (六)准考证编号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采用19位数字代码,使用统考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二、考区、考场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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