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更好地执行《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我中心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
一、报名管理
(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报名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具体组织。
(二)各省级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
(三)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考管理系统)进行考生信息录入。
(四)各省级鉴定中心在全国统考前30天,要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表1)和试卷分装要求、考场安排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上报内容不全或未经部鉴定中心同意延期上报,部鉴定中心概不受理该地区的报名申请。
(五)各省级鉴定中心发放的准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
2、身份证号;
3、准考证编号;
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
5、考场编号;
6、鉴定时间与地点;
7、考生须知。
(六)准考证编号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采用19位数字代码,使用统考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二、考区、考场设置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