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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

  (八)形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培训的格局。要建立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性。要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各地应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作为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同时,要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使其在农民工培训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九)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对农村劳动者培训补贴资金规模做出合理安排。地方财政相应安排的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并用。要建立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完善补贴办法。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代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代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中央财政对东部7省(直辖市)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应制定各类培训的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完善任务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和对象管理。要制定具体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审计和公示。要督促指导培训机构按期完成计划确定的各项培训任务,对未完成任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任务指标。各地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运用典型事例引导农村劳动者自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组织以及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到这项计划中来。对为农村劳动者培训和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要通过适当形式予以褒奖。

  附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安排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安排
                                  单位: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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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度计划 ┌───────┬───────┬──────┤
│       │ 培训任务总数 │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
├───────┼───────┼───────┼───────┼──────┤
│全  国   │   800   │   300   │   200   │   300  │
│       │       │       │       │      │
│北  京   │   17   │    0   │    0   │    17  │
│天  津   │    7   │    1   │    1   │    5  │
│河  北   │   52   │   25   │   22   │    5  │
│山  西   │   16   │    5   │    5   │    6  │
│内 蒙 古   │   11   │    5   │    5   │    1  │
│       │       │       │       │      │
│辽  宁   │   22   │   10   │    2   │    3  │
│  #大 连  │    3   │    0   │    0   │    3  │
│吉  林   │   10   │    5   │    2   │    3  │
│黑 龙 江   │   18   │   10   │    3   │    5  │
│       │       │       │       │      │
│上  海   │   19   │    0   │    0   │    19  │
│江  苏   │   31   │    5   │    1   │    25  │
│浙  江   │   38   │    5   │    3   │    30  │
│  #宁 波  │    7.5  │    0   │    0   │    7.5 │
│安  徽   │   38   │   20   │   10   │    8  │
│福  建   │   36   │    5   │    1   │    30  │
│  #厦 门  │    9.6  │    0   │    0   │    9.6 │
│江  西   │   31   │   20   │    5   │    6  │
│山  东   │   26   │    5   │    1   │    20  │
│  #青 岛  │    3.2  │    0   │    0   │    3.2 │
│       │       │       │       │      │
│河  南   │   66   │   30   │   30   │    6  │
│湖  北   │   45   │   20   │   20   │    5  │
│湖  南   │   45   │   20   │   20   │    5  │
│广  东   │   72   │   10   │    2   │    60  │
│  #深 圳  │   15.6  │    0   │    0   │    15.6 │
│广  西   │   29   │   20   │    4   │    5  │
│海  南   │    5   │    1   │    3   │    1  │
│       │       │       │       │      │
│重  庆   │   22   │   10   │    5   │    7  │
│四  川   │   44   │   22   │   14   │    8  │
│贵  州   │   21   │   10   │   10   │    1  │
│云  南   │   19   │   10   │    8   │    1  │
│西  藏   │    2   │    1   │    1   │    0  │
│       │       │       │       │      │
│陕  西   │   24   │   10   │   10   │    4  │
│甘  肃   │   14   │   10   │    2   │    2  │
│青  海   │    5   │    1   │    4   │    0  │
│宁  夏   │    4   │    1   │    3   │    0  │
│新  疆   │    7   │    3   │    3   │    1  │
│新疆兵团   │    4   │    0   │    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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