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2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8届会议(2004年5月20日)、第79届会议(2004年12月9日)分别以MSC.154(78)号、MSC.171(79)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两项修正案。
根据《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安全公约”)第VⅢ(b)(vii)(2)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两项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154(78))
2.《〈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17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4(78)号决议通过)
附录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