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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24号--关于《散货船舱口盖的船东检查和维护标准》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24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9届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以MSC.169(79)号决议通过了《散货船舱口盖的船东检查和维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第Ⅻ章第7条的有关规定(参见以MSC.170(79)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上述标准为强制性要求,并与该条于2006年7月1日同时生效。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标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散货船舱口盖的船东检查和维护标准》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货船舱口盖的船东检查和维护标准(MSC.169(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散货船舱口盖的船东检查和维护标准
(2004年12月9日以海安会第MSC.169(79)号决议通过)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货船货舱舱口盖船东检查和维护的要求。
  2 舱口盖以及舱口开启、关闭、紧固和密封系统的维护
  2.1 风雨密不良可能起因于:
  .1 舱口盖系统的正常磨损:舱口围板或舱口盖由于碰撞而变形;摩擦垫片的(如果安装)磨损;压紧器的磨损;或
  .2 缺乏维护:由于涂层破损而导致板材和扶强材的锈蚀;运动部件润滑不够;压紧器、接合面垫片和橡胶垫需要更换或更换的部件规格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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