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25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8届会议于2004年5月20日以MSC.155(78)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以下简称“搜救公约”)的修正案。
根据搜救公约第Ⅲ(2)(h)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搜救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经修正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修正案(MSC.155(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第2章 组织和协调
2.1 关于提供和协调搜救服务的安排
1 在现有第2.1.1款结尾新增以下文字:
“海上遇险人员的含义还包括在海上偏远之处的岸上避难而无法获得除本附则所规定者以外的救助设施的人员。”
第3章 国家间合作
3.1 国家间合作
2 在第3.1.6款中,删去第.2项中的“以及”字样,将第.3项中的句号换成“;以及”,并在现有第.3项之后新增第.4项如下:
“.4 与其他救助协调中心合作做出必要安排,以便为海上遇险人员确定最合适的下船地点。”
3 在现有第3.1.8款后新增第3.1.9款如下:
“3.1.9 当事国应协调合作,以确保那些向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而让这些人上船的船长解除责任,尽最大可能不使其更远地偏离预定航程,只要解除船长的这种责任不会进一步威胁海上人命安全。对提供此种援助所在搜救区域负责的当事国应承担确保开展这种协调与合作的首要责任,从而受援的幸存者能从施救船舶上岸并被送往安全场所,同时考虑到事件的特殊情境和本组织制订的导则。在这些情况下,相关当事国应在合理可行时尽快为此种下船做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