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行为,确保行政收费及时上缴国库,现对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进行变更(附件1、2)。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内容比原来发生较大变化,请各有关单位通知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缴款单位必须是申请人(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或受理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填写注册地址时,要同时注明缴费单位联系地址,以便邮寄缴费收据。汇款单位要保管好缴费收据。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时,请出具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款项汇出后,请汇款单位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将受理号等详细信息告知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收费组。对逾期不告知且汇款用途又不明确的款项,由收费人员指定汇款申请事项,超过1个月仍不能确定汇款申请事项的,径直上缴国库,与之相关的申请事项将被视作未收到应缴费用,另行催缴。
五、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一式一份,仅提供给申请人(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保健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