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无线电设备细目
┌─────────────────────┬──────────────────┐
│ 项 目 │ 实际配备 │
├─────────────────────┼──────────────────┤
│1 主系统 │………………………………………. │
│1.1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 │
│1.1.1 数字选择呼叫编码器 │………………………………………. │
│1.1.2 数字选择呼叫值班接收机 │………………………………………. │
│1.1.3 无线电话 │………………………………………. │
│1.2 中频无线电装置 │………………………………………. │
│1.2.1 数字选择呼叫编码器 │……………………………………… │
│1.2.2 数字选择呼叫值班接收机 │……………………………………… │
│1.2.3 无线电话 │……………………………………… │
│1.3 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 │………………………………………. │
│1.3.1 数字选择呼叫编码器 │………………………………………. │
│1.3.2 数字选择呼叫值班接收机 │………………………………………. │
│1.3.3 无线电话 │………………………………………. │
│1.3.4 直接打印无线电报机 │………………………………………. │
│1.4 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 │………………………………………. │
│ │ │
│2 辅助警报设备 │………………………………………. │
│ │ │
│3 海上安全信号接收装置 │………………………………………. │
│3.1 航行警告电传接收机 │………………………………………. │
│3.2 增强群呼接收机 │………………………………………. │
│3.3 高频直接打印电报接收机 │………………………………………. │
│ │ │
│4 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 │
│4.1 极轨道搜救卫星系统 │………………………………………. │
│4.2 国际海事卫星系统 │……………………………………….. │
│ │ │
│5 甚高频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 │
│ │ │
│6 船舶雷达应答器 │………………………………………. │
└─────────────────────┴──────────────────┘
4 保证无线电设施有效性所采用的方法(第IV章第15.6条和第IV章第15.7条)
4.1 备用设备…………………………………………………………………………...
4.2 岸基维护…………………………………………………………………………...
4.3 海上维护能力……………………………………………………………………...
5 航行系统和设备细目
┌──────────────────────────────┬──────────┐
│ │ 实际配备 │
├───┬──────────────────────────┼──────────┤
│1.1 │标准磁罗经(注:不适者删去。) │…………………… │
│1.2 │备用磁罗经(注:不适者删去。) │…………………… │
│1.3 │电罗经(注:不适者删去。) │…………………… │
│1.4 │电罗经首向复示器(注:不适者删去。) │…………………… │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注:不适者删去。) │…………………… │
│1.6 │首向或航程控制系统(注:不适者删去。) │…………………… │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仪(注:不适者删去。) │…………………… │
│1.8 │首向和方位修正仪 │…………………… │
│1.9 │首向发射仪(THD)(注:不适者删去。) │…………………… │
│ │ │ │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注:根据第V章第 │…………………… │
│ │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是其他装│…………………… │
│ │置,则应写明。) │…………………… │
│2.2 │ECDIS后备安排 │…………………… │
│2.3 │航海出版物 │ │
│2.4 │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后备安排 │…………………… │
│ │ │…………………… │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岸上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注:不适 │…………………… │
│ │者删去。),(注:根 │…………………… │
│ │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 │…………………… │
│ │果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3.2 │9GHz雷达(注:不适者删去。) │…………………… │
│3.3 │第二套雷达(3GHz /9GHz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 │
│ │合此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注 │…………………… │
│ │:不适者删去。) │ │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注:不适者删去。) │…………………… │
│3.5 │自动跟踪仪(注:不适者删去。) │ │
│3.6 │第二套自动跟踪仪(注:不适者删去。) │…………………… │
│3.7 │电子标绘仪(注:不适者删去。) │…………………… │
│ │ │ │
│ 4 │自动识别系统(AIS) │ │
│ │ │ │
│ 5 │航程数据记录仪(VDR) │ │
│ │ │ │
│6.1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注:不适者删去。)(对水) │ │
│6.2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注:不适者删去。)(纵向和横向对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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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7 │回声测深仪2 │…………………… │
│ │ │ │
│8.1 │舵、螺旋桨、推力、螺距和操作模式指示器2 │…………………… │
│8.2 │回转速率指示器2 │…………………… │
│ │ │ │
│9 │声响接收系统2 │…………………… │
│ │ │ │
│10 │与应急操舵位置联系的电话2 │…………………… │
│ │ │ │
│11 │白昼信号灯2 │…………………… │
│ │ │ │
│12 │雷达反射器2 │…………………… │
│ │ │ │
│13 │国际信号规则 │…………………… │
│ │ │ │
│14 │IAMSAR手册第III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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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本记录全部正确无误。
签发于..........................................................
(记录签发地点)
.............. ...................................
(签发日期) (签发记录的正式授权官员的签名)
(发证单位钢印或盖章)”
《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