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的通知
(环办〔2006〕80号)
环境监察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为提高总局环境执法监督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经研究,将总局执法监察和环境应急工作分离,分别予以强化。
现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二○○六年七月八日
附件:
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一、环境监察局机构建设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环监局)独立设置,为总局内设司局,负责环境执法监督,并由政策法规司划入行政处罚职责。
主要职责是:开展日常性环境执法监督;组织环境执法检查;督办领导批办和其他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协调解决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稽查,并指导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拟订排污收费政策,组织开展全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归口联系和指导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调查中心)、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业务工作。
(二)内设机构
环监局内设综合处、监察指导处、排污收费管理处、审理处罚处等4个机构。
1、综合处。负责拟订环境执法监察与环境稽查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全国环境执法监察机构、应急调查中心、督查中心的队伍建设并进行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应急调查中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督查中心业务工作;承担环监局内部综合性工作。
2、监察指导处(简称监察处)。负责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环境执法工作;开展全国环境执法队伍环境稽查工作;督办领导批办和其他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与跨流域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