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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1.职业卫生科(组)建设规模。

  (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应有5名专业人员从事职业卫生工作;

  (2) 应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条件;

  (3) 应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仪器设备;

  (4) 经济较发达和以劳务吸纳为主的县级职业卫生科(组)根据需要在规模上应当扩大,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

  机构建设应在2007年1月之前完成。

  2.职能建设。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组)和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应具有开展下列职业卫生工作的职能和能力:

  (1)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2) 开展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检测;

  (3) 开展常见职业病的诊断(健康监护结果筛检);

  (4) 职业卫生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

  (5) 对工人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宣传;

  (6) 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7) 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职业卫生服务。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需要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卫生服务建设。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基层单位,正在制定的我国初级卫生保健法草稿已将职业病防治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这些机构过去一直没有法定设置的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病预防控制的职能,也没有这方面的技术人员。因此,这些机构成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

  1.建设规模。

  在劳务输出地的乡镇卫生院应设置1~2名专业卫生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可以是专职,一般为兼职,可设置在防保科。

  在工业较为发达和劳务吸纳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设置2名专职卫生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工业企业工人(包括本地和外来流动务工的农民工)在2万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要设置职业卫生组,至少要有3名以上专职职业卫生人员,配备相应的办公条件。

  机构建设应在2007年1月之前完成。

  2.职能建设。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有开展下列职业卫生工作的能力和职能:

  (1)对本乡镇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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