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试点工作提出适合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模式、监督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建立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到2014年使我国职业卫生服务水平能够基本达到WHO的目标-人人享有职业卫生。
三、试点选择
根据试点工作的目的,试点县选择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及流动劳动力人群输出和吸纳的特点,宜分别选择以劳务输出为主和以劳务吸纳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两个有代表性的县或县级市。试点县应该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县有较发达的工业生产企业,或本县有大量的流动劳动力外出务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问题受到社会关注。
(二)政府重视职业卫生工作,自愿作为国家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县,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承担相应政府职能。
(三)辖区内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在工业较为发达和以劳务吸纳为主的试点县,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基础。
试点县的选择首先由相关省的卫生厅局与试点县协商后自愿申报,卫生部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试点县的条件决定。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县职业卫生服务基本情况调查。
确定试点后,为了有针对性地指导开展试点工作,首先对基层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内容包括:
1.试点县所辖乡镇数;
2.试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中职业卫生机构的设置、人员数及人员构成,已开展的职业卫生服务项目和可能提供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情况和相应职能、人员基本情况。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组)的建设。
目前我国县级均没有独立的职业卫生服务与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多数是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有职业卫生/劳动卫生科(组),但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多没有职业卫生/劳动卫生科(组)。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县及县级以下工业企业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成分和劳动力市场。因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科(组)建设是试点的重要内容,也是试点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