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名单
根据我部要求,各地推荐了一批有一定工作基础、积极性高的地区作为试点。经研究,我部决定在以下19个地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大兴区,河北高碑店市,上海普陀区、青浦区,安徽广德县、当涂县,福建惠安县、马尾区,湖南浏阳市、石门县,广东宝安区、新会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容县,重庆南岸区、璧山县,贵州桐梓县、松桃县。
二、工作目的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提出适合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模式、监督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为便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指导试点地区做好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背景材料,现一并印发,请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四、工作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06年8月开始,2009年8月结束。
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我部将适时组织研讨交流和总结推广。
联系人:贺青华、房元萍
联系电话:010-68792042
传真:010-68792400
附件 1.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2.背景材料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