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金登记申请;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除应当提供第十条(三)至(十)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债券登记申请;
(二)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
(三)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办理国债登记。
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通过网下发行的证券,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网下发行证券持有人名册,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本公司完成证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后,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由于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证券发行人申请对证券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一节 证券过户登记
第十七条 证券过户登记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
第十八条 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第十九条 证券因以下原因发生转让的,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一)股份协议转让;
(二)司法扣划;
(三)行政划拨;
(四)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五)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
(六)上市公司的收购;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八)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股份协议转让或行政划拨双方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应当向本公司提出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