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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创建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逐步在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开展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7.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8.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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