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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0号--发布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40号)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铜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铜冶炼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铜冶炼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备案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铜冶炼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铜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铜冶炼企业及生产装备。
  新建或者改建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节能、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或者自有矿山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二、工艺和装备
  采用先进的闪速熔炼、顶吹熔炼、诺兰达熔炼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底吹熔炼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富氧熔池熔炼或者富氧漂浮熔炼工艺。
  必须有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火法熔炼须配置烟气制酸、收尘及余热回收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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