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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配料秤、配料系统等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配料秤、配料系统等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6]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就配料秤、配料系统等是否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带有重力式自动装料称重装置、连续累计自动称重装置(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称重装置的配(给)料秤、配(给)料系统,分别属于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的范畴,应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型式批准。

  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所配置的超载限制检测装置,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型式批准。

  三、请各地在2006年底前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宣传力度,督促、帮助企业贯彻实施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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