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信息办关于开展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2日 国质检办联[2006]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有效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指示精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总结河北省开展产品质量电子监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前,完成全国城乡销售点的信息查询终端布设,将所有适合的企业和产品质量信息纳入电子监管范畴,实现各级政府部门间涉假信息及查处执法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成功能完善、机制健全、反应快捷的产品质量监控和质量打假保名优信息化联动等系统,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长效机制,形成覆盖全国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体系,为消费者查验商品真伪提供简单、快捷的查询终端以及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手段,为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供产品质量反馈信息及营销信息,为政府部门间联合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信息支持。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精心组织,依法行政,做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企业自愿。在采集企业和产品信息过程中,不得采用强制手段。要通过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调动企业参与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社会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政府部门、生产销售企业、商户、公众共同参与的局面,增强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力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市场运作。积极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体系。
重点在信息查询终端布设、信息采集与共享、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打假保名优联动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全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统一提供全国网络,该网络以北京为中心,连接全国城市及农村各商业销售网点布设的信息查询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