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提高卫生检疫科技水平,加快标准化建设。建立口岸卫生检疫安全检测、监测、预警与预防控制、风险分析、应急管理与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关键技术体系,初步建成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口岸卫生检疫安全科技体系。重点加强对外来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和检测,口岸反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高效、低毒、环保卫生处理,快速查验通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应对等关键技术的研究。鼓励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卫生检疫硬件和软件的研发。进一步完善卫生检疫标准体系,实现标准系统化,更加科学、有序地制修订卫生检疫标准,满足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需要。加强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和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使行业标准在卫生检疫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应用。
4.加强卫生检疫专业队伍的建设。不断充实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到检疫队伍,并通过多种形式对现有的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专业人员中开展资格培训和认证;建设口岸卫生检疫常规检测队伍,在数量上和专业上满足日常卫生检疫工作需要;培养满足医学、公共卫生、医学媒介生物检验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的专业骨干队伍;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完善实战演练机制,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以定期绩效考核为手段,建立学习型、实践型的专家队伍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机制。
5.加强国内、国际技术合作和工作协作。加强与卫生、农业、科技等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加强与外交、商务、旅游、环保、民航、铁路、交通、海关、边防、海事、邮电等部门的工作协作,整合资源,共享信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公共卫生技术和方法,参与公共卫生全球一体化的预警、防范与控制,建立起针对国际上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预警机制。
四、具体实施方案
(一)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总局《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全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反核和辐射恐怖和生物恐怖的体系,组建专家队伍和处置专业队伍,做到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处置。配备口岸快速检测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洗消处理的药械。
2.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实现“三个统一”:统一培训、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基础设备。对重点口岸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统一实行标准化培训、考试,指定最低基本设备配置要求。总局每年组织一次对这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考核,并组织区域性的演练。
3.2008年前,口岸直属局应在本辖区内巩固和加强与医疗救治机构和技术检测机构,包括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大专院校的实验室的合作,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作为能力补充,提高检验检疫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控制能力。
实施步骤:“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健全全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反核和辐射恐怖和生物恐怖的体系。修(制)订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标准操作程序和分类技术方案,并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巩固和完善技术合作机制。
(二)口岸检疫查验。
1.入出境人员检疫查验。
(1)体现以人为本,进一步简化健康申报方式,方便入出境人员。实行有症状申报,对无疾病症状的入出境人员可以免填写健康申明卡。在陆、海、空的旅检场所设置红色(申报)、绿色(无需申报)通道,前两年在大的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大连、青岛)进行试点,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到“十一五”末,所有口岸入出境人员实行有症状申报。当国外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对传入风险的评估结论,可临时要求高风险入出境人员进行无症状健康申报。
(2)建立智能红外体温与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及快速查验核放系统,在通道配备红外快速测温仪和电子监控设备,对体温异常的入出境人员实施自动拦截、声光提示和录像,筛查受染嫌疑对象。
(3)在陆、海、空口岸旅检场所配备公共卫生医师和全科临床医师,加强口岸现场巡诊,提高对疾病的检查、诊断与处理能力,对可疑对象在口岸现场完成初步医学诊察、流行病学调查。
(4)规范现场国际旅行医学知识的咨询与服务。设立电子触摸屏和互联网提供最新的、个性化的世界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医学知识;利用电子显示屏、灯箱和自由取阅的宣传资料,介绍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卫生检疫工作的认知度。完善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查询平台,使口岸卫生检疫人员及时了解突发事件和疫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