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拓宽了国际和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目前已经与意大利、越南、朝鲜、老挝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卫生检疫协议;与香港卫生署、澳门卫生局签署了卫生检疫合作纪要;受世界卫生组织的邀请,参与了多个卫生检疫国际会议和《
国际卫生条例》的修改工作。
(二)口岸卫生检疫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1.国际传染病流行态势复杂多变,口岸卫生检疫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世界卫生组织曾预测,21世纪传染性疾病仍是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头号杀手,今后仍潜伏着传染性疾病引起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目前与人类疾病相关的病原体有500多种,旧传染病持续存在,一些曾经得到控制的传染病如结核病、疟疾、鼠疫、白喉、登革热等疾病卷土重来;亚洲各国频频暴发的禽流感,美国流行的西尼罗热等,引起民众对传染病的广泛恐惧。近 20年来,新出现的传染病已达30多种,给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防范传染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入出境人员和货物数量每年均以10%以上的速度增加。每年从入出境人员中检出的传染病人数和病种都呈上升趋势。仅在入境人员中检出的艾滋病感染人数每年都以50%以上速度增长。由于每一个传染病病人都是一个快速流动、难以控制的危险传染源,因此我国面临着重大传染病传入传出的严峻局面。
2.外来医学媒介生物入侵隐患不容忽视。近年来从各类入境交通工具及货物中频繁检获蚊类、蜚蠊、蠓类、鼠类及鼠体寄生虫等医学媒介生物,秦皇岛检验检疫局2000年至2003年从来自五大洲 29个国家的船舶中检出入侵蚊类14种,蠓类12种,船舶携带输入性蚊媒的检出率高达90%以上。医学媒介生物的传入增加了外来传染病传播的风险。
3.新《
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卫生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20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卫生检疫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2005年5月23日,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
国际卫生条例(2005)》。作为 WHO的成员国,中国政府有履行新《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尽快与国际法接轨,并对检疫查验、卫生监督、疾病监测、卫生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卫生检疫工作进行改革。
新《
国际卫生条例(2005)》改变了传统的卫生管理模式,从单个传染病控制扩大到大卫生观念,由对3个检疫传染病的管理扩大到管理生物、化学和核放射危害等引起的更广泛的卫生问题,必然要求我们加快卫生检疫工作职能的调整,改变传统卫生检疫模式,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应对机制,提高口岸卫生控制核心能力,以适应当前国际疾病防控、交通和贸易发展的新形势。
4.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势在必行。2003年,我国局部地区突发的“非典”疫情,对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美国“9.11”事件后,我国多个口岸先后共61次截获“白色粉末”类邮件,在某种程度上在人们的心理上也造成了一定的恐慌。新《
国际卫生条例 (2005)》要求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应当对“可构成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具备“尽快加强发现、评估、通报和报告的能力”。此外,随着国际形势的新变化,我国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卫生安全合作关系,承担着双边与多边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义务。因此,口岸卫生检疫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加速应对“可构成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建设。
目前,口岸卫生检疫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实验室检测、预警技术;二是快速甄别、发现、检测病例的能力不强;三是口岸一线人员缺乏对新发传染病的全面了解,卫生检疫高素质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口岸卫生检疫事业的快速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总体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检疫监管事业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符合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卫生检疫管理体系。加强卫生检疫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口岸卫生检疫工作新模式,适应新《
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卫生检疫工作新要求;不断提高卫生检疫执法能力、服务能力和科技、信息化水平,重点提高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新发传染病的能力;完善口岸基础设施,提高口岸公共卫生控制核心能力;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和国际卫生海港,提高口岸卫生水平;加强卫生检疫队伍素质建设,重点完善专家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加强与国内相关部门的合作,扩大国际交流,更好地为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口岸安全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