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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一)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六条
  具体实施:群众体育司综合处
  职责: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予以相应处罚。

  (二)裁判员违规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对违反《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国家级裁判员,予以相应处罚。

  (三)对体育竞赛申办人的处罚
  执法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对违反《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申办人,予以相应处罚。

  (四)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者的处罚
  执法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予以相应处罚。

  (五)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具体实施:体育经济司基建管理处
  职责: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改正。

  (六)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处罚
  执法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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