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
十六条
具体实施:群众体育司综合处
职责:对违反《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予以相应处罚。
(二)裁判员违规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
三十八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对违反《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国家级裁判员,予以相应处罚。
(三)对体育竞赛申办人的处罚
执法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八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对违反《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申办人,予以相应处罚。
(四)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者的处罚
执法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予以相应处罚。
(五)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五十二条
具体实施:体育经济司基建管理处
职责: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改正。
(六)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处罚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