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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具体实施:群众体育司综合处
  职责:审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授予的书面决定。

  (二)对全国纪录的确认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
  2.《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发布)第三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综合处
  职责:审查全国纪录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级裁判员称号授予
  执法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十二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审查国家级裁判员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授予的书面决定。

  (四)荣誉裁判员称号授予
  执法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审查荣誉裁判员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授予的书面决定。

  (五)外国人登顶成功确认
  执法依据:《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审查外国人登顶成功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书面决定。

  四、行政处罚类(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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