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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执法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九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十四条
  6.《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职责:审查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供攀登山峰审批
  执法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四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审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供攀登山峰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行政确认类(5项)
  (一)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执法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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