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
九条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5.《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
十四条
6.《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
具体实施: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职责:审查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供攀登山峰审批
执法依据:《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
四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审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供攀登山峰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行政确认类(5项)
(一)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执法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第
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