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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执法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八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八条
  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具体实施: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职责: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六)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执法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具体实施: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职责: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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