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执法依据: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
八条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条
3.《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
八条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
5.《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
具体实施: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职责: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六)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执法依据: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条
2.《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
具体实施: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职责: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