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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行政审批类(8项)
  (一)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立项审批
  执法依据:1.《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五条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综合处
  职责:审查设立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
  执法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审查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具体实施:体育经济司基建管理处
  职责:审查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同意
  执法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施:体育经济司基建管理处
  职责:审查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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