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
八条
3.《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
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涉及的“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项目,由于具体实施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故未出现在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中)
(四)外国人来华登山审批
执法依据:《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国家体委令第16号发布)第
八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外国人来华登山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审批
执法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5项
2.《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
八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