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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涉及的“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项目,由于具体实施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故未出现在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中)

  (四)外国人来华登山审批
  执法依据:《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国家体委令第16号发布)第八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外国人来华登山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审批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5项
  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八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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