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公告
(第5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
一、行政许可类(5项)
(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执法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执法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
2.《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
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