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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410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8号)收悉。经商地质矿产部,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地质矿产部门工作。
  二、铅锌矿是我国优势矿产,迄今为止,国家对铅锌矿的销售无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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