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410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8号)收悉。经商地质矿产部,现答复如下: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地质矿产部门工作。
二、
铅锌矿是我国优势矿产,迄今为止,国家对铅锌矿的销售无特别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