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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工业局、建设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建设部、轻工业部、商业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
 洁具和配件的规定》的通知
 (计资源〔1991〕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计委、建材工业局、建委(建设厅)、供销社、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是节约用水的一项重要措施。自一九八七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改造城市房屋卫生洁具的通知》(计资〔1987〕2391号)以来,经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推广新型房屋卫生洁具的工作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节约城镇生活用水和公共设施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和单位仍在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结构落后、质量很差的老式产品,不仅耗水量多、噪音大,且有不少漏水严重,造成水资源浪费,给已经十分紧张的城镇供水带来更大困难。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马桶漏水”的问题,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为此,现将《关于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建设部、轻工业部、商业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
            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解决房屋卫生洁具的漏水问题,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房屋内的坐便器、蹲便器、便器水箱及配件的生产、经销、建筑安装和使用。
  第三条 淘汰卫生洁具的上导向直落式排水结构的高水箱配件、低水箱配件。推广使用性能符合GB6952-6953、GB5346和GB8219标准要求的各种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箱配件。
  第四条 企业应生产本规定第三条所推广的产品,严禁生产淘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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