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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出联字〔1991〕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的精神,为扶持发展国营音像发行主渠道,发挥新华书店系统注重社会效益、资信情况良好、网点多和联系面广的整体优势,使音像发行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同意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准新华书店总店经营录音录像制品的发行、批发和有关的音响设备、视频产品(不含电视机)的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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