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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通知

地质矿产部、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发《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通知
 (地发〔1991〕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中的通知》(国发〔1991〕5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国发〔1991〕5号文件执行。
  附件:《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三、有关省、自治区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有色金属地区公司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总公司)下达的生产分量计划(即限定产量计划)及本地区矿山布局状况,提出从事钨、锡、锑矿产品的收购单位(含边境小额贸易收购单位),向有色总公司申报,由有色总公司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钨、锡、锑矿产品的收购单位,在向其主管部门上报季度和年度收购、销售、库存报表的同时抄报有色总公司。
  四、钨、锡、锑矿产品和冶炼产品的国内销售,按以下分工进行管理。
  (一)锡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由有色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计划,统一组织有色金属生产企业上交物资部进行计划分配。生产企业的指导性计划锡的销售,接受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的指导和监督,由有色总公司引导销售。
  (二)其他钨、锡、锑矿产品和钨、锑冶炼产品(除硬质合金外)在国家计委、物资部的指导下,由有色总公司进行管理并实行引导销售。
  (三)钨铁由冶金部进行管理并实行引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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