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外经贸合发第58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外贸局,体改委(办),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为贯彻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持续发展,现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宏观管理和业务协调,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稳定地发展,根据《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赋予对外开展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按照与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合同规定,向国(境)外派遣从事经济、社会、科技等活动的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在与我无外关系的国家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按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我国企业对外开展承包工程和工程咨询业务的外派劳务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个人到境外自谋职业的活动。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可以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