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
根据外贸体制改革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相应改革的新情况,为了加强经贸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的管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业务、事业发展规划,按我部通知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远景规划(三年或五年),按时报送我部。
2、各单位根据业务、业务需要,结合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预计完成情况,在每年八月份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申请计划(附表一),连同必要的文字说明(包括主要项目的建设理由、现有设备利用情况和建设地点等。生产性项目需说明原料、资源情况及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等)报送我部。在北京直属单位的年度申请计划内有新建项目的,需同时填报申请在京建房计划表(附表二)。
3、各单位根据我部通知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控制数字,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附表三)报部。
4、各单位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由我部审核、汇总平衡后,即作为正式计划由我部下达各单位执行。各单位接到计划后,应即组织建设单位研究实现计划的具体措施,抓紧征地、设计、备料和施工等工作,以保证计划的完成。
5、凡有分支公司的总公司,应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公司的远景规划、申请计划和计划草案报送我部。
二、设计文件的编报和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
1、国家规定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在一万吨以上的冷库或总体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其中属于生产性项目,各单位在提出远景规划时,提出项目建议书(一式五份)报我部并抄送国家计委,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属于非生产性项目,各单位在提出申请计划以前提出设计任务书报我部核转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经国家计委批复同意后才能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总体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在提出申请计划的同时,编制设计任务书,连同申请计划一并报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3、总体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各单位编制的设计任务书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