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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该版批准证书已停止使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1992]外经贸综函第628号公布)


  自一九八二年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已有十年时间,为简化手续,现将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三种格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并为一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正式使用。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原批准证书可继续使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原批准证书停止使用。
  为使新批准证书的填写规范化,便于今后管理,现将填写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经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所印栏目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各级发证机关应尽快采用计算机打印;
  3、“企业地址”栏应填写企业详细的法定地址;
  4、“企业类型”栏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5、“经营年限”栏中直接填写“××年”,不约定年限的填写“不约定”;
  6、“投资者名称和注册地”栏按中方、外方(含台港澳侨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其后填写投资企业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7、“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栏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币种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8、“投资者出资额及比例”栏按“投资者名称”栏的顺序先填写投资者名称,其后填写出资金额及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合作经营企业非现金投资的,还需填写出资条件;
  9、“经营范围”栏中填写的内容应完整,但文字可以简化;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的填写除按上述要求填写外,要按格式规定要求加填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栏如在批准证书上填写的不是以美元为单位,存根中要按要求折成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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