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
第261号科目 保户储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保户交纳的储金。
2.收到保户储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或退保返还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两全保险等险种设置明细帐。
第27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2.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72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81号科目 外币兑换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2.兑换业务发生时,兑入的货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兑出的货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金融市场上做的外汇买卖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同上。外汇买卖按买入和卖出的汇率差计算损益。发生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汇兑收益”科目;发生亏损时,借记“汇兑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兑换”和“外汇买卖”两个明细科目。“外汇买卖”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本货币的卖出数,贷方余额为本货币的买入数。“兑换”明细科目期末汇总报表时应无余额。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2.企业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单位按协议收回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2.企业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企业按规定对财产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处理。
投资者实际缴付资本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等,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记差额,贷记本科目。
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12号科目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13号科目 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总准备金。
2.按规定计算提取总准备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出等减少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有关科目。
3.本科目的明细帐应详细记载提取和减少情况。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当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企业应将保费收入等各项收入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税金、费用和其他支出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赔款支出”、“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保户红利支出”、“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汇兑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
3.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亏损则作相反会计分录。年终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提取总准备金”、“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1)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3)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提取总准备金),贷记“总准备金”科目。
(5)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6)企业计算出应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特种基金),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保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保险契约或批单向保户收取的保险费收入。发生退保费和续保时的折扣和无赔款优待费也在本科目核算。人身险业务发生的退保金在“退保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取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财产险业务中,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收费的办法,发生应收未收保费时,借记“应收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每期按保户储金额及预定利率计算作为保费收入,从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帐户转入本科目,借记“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保户中途退保,按退保批单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续保发生折扣和无赔款优待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追偿款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收入。
2.收到追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类存贷款的利息收入。
2.发生的各项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贷款种类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手续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及分保业务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2.发生的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等。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发生其他营业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赔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非人身险业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的赔款等。
人身险业务的各种给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已支付部分预付赔款的赔案,在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赔款”科目。
收回损余物资转作物料用品时,冲减赔款支出,借记“物料用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错赔、骗赔追回的赔款,冲减赔款支出,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退保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按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
2.支付给被保险人退保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被保险人退保时,有借款本息未还清者,扣除应归还本息,按应付退保金数借记本科目,分别按扣除应还借款数、应还利息数及实付金额,贷记“保户借款”、“利息收入”、“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有预交保费的,退还预交部分,分别按应付退保金数和应退预交保费数,借记本科目和“预收保费”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 满期给付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2.发生满期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满期给付时,有借款本息未还清者,应扣除应归还本息,按应给付保险金数,借记本科目,分别按扣除应还借款数、应还利息数及实付金额,贷记“保户借款”、“利息收入”及“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4号科目 死伤医疗给付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伤残、医疗等事故,保险人按保险责任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2.发生死亡、伤残、医疗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死亡给付时,如有当月保险费未缴者,应扣除应缴保险费,按应给付保险金数,借记本科目,按扣除应缴保险费数,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如有借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应扣除本息,按应给付保险金数,借记本科目,按扣险应归还借款及利息数,贷记“保户借款”、“利息收入”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如有预收保费的,退还预交部分,分别接应给付保险金额和应退预收保费数,借记本科目和“预收保费”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5号科目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支付给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劳务费用及分保业务支付的手续费。
2.支付手续费或计提应付未付的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应付手续费”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 营业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等科目,期未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21号科目 分保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收取的分保费。
2.发生分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种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22号科目 摊回分保赔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赔款。
2.发生摊回分保赔款时,借记“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种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423号科目 摊回分保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各项费用等。
2.发生摊回分保费用时,借记“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年度和险种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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