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6.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7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根据核定的折旧率和期初在用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期计算。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本期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期照提折旧。
3.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5.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7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74号科目 在建工程
1.在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将剩余物资移交时,借记“物料用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5.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帐。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二级科目。
2.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经批准确定由保险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扣除保险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赔偿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列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帐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帐面净值列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3.盘盈和溢余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本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净值列营业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应付手续费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保险业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的手续费支出。
2.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应付分保帐款
1.本科目核算保险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保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费用等。
2.发生分保业务应付分保帐款时,借记“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存出分保准备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设置“分人业务”和“分出业务”两个二级科目,并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表。
第203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等。
2.企业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和工资组成设置明细帐。
第212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4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税金,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利润分配”、“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各种税金(包括补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4.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5号科目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利润。
第216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
2.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19号科目 预收保费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保人提前缴纳的保费。人身险业务的趸交保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预收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转作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保户设置明细帐。
第221号科目 备付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人身险业务为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期间结束以后责任期的费用开支而按规定提取的费用。
备付人身险后期费用,根据当年人身险保费收入按规定提取,计入当年损益,在责任后期按规定逐年冲减营业费用。
2.按规定提取备付人身险后期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责任后期将备付人身险后期费用转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第222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等。
2.企业预提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拆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
2.企业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或支付拆入资金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或“银行存款”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及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拆出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存入分保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保业务按合约规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分保准备金。
2.分保业务发生扣存分保准备金时,借记“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返还分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按业务年度、险别和分保接受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存入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
2.收到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设“存入理赔保证金”和“存入信用险保证金”两个二级科目。
(1)存入理赔保证金是核算收取的被代理人存入的理赔保证金,应按被代理人设置明细帐。
(2)存入信用险保证金是核算保户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保证金,应按保户设置明细帐。
第251号科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1年期结算损益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2.按规定比例和方法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转回上年同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3.本科目按本年和上年设置明细帐。
第252号科目 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类非人身险业务为支付在核算期内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所提取的准备金。
2.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按业务部门提供的已报告未决赔款数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前--结算期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帐。
第253号科目 长期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3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
2.年终提取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转回上年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3.本科目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设置明细帐。
第254号科目 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为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年度终了,根据业务部门精算结果,提取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将上年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加当年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责任准备金,减当年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发生被保险人从外地转入保险关系而转入的责任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被保险人迁往外地转移保险关系而转出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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