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分虽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11号科目 应收保费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保险费。
2.发生应收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保费,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二级科目,并按保户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存款及贷款等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2.每期计算应计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利息,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不同的业务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3号科目 应收分保帐款
1.本科目核算保险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时应收而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应收分入保费、应收摊回分保赔款、应收摊回分保费用等。
2.发生分保业务应收帐款时,根据业务帐单,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存入分保准备金”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分保帐款,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两个二级科目,并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4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
2.企业根据“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等科目余额及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提取数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科目。收回的坏帐损失数与本科目帐面余额之和大于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数,其差额应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21号科目 预付赔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非人身险业务在处理赔案过程中预先支付的赔款。
2.发生预付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收回或转销预付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险种及赔案设置明细帐。
第12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金、职工预借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以及其它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科目 物料用品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收回损余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收回保险损余物资、购入或其他原因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赔款支出”、“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拍卖材料物资时,借记“营业费用”、“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物资的品种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2.购入或其他原因增加低值易耗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科目;领用或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营业费用”科目。
3.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如下:
(1)一次摊销。价值较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摊入营业费用。
(2)分期摊销。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营业费用。
4.本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拆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拆借给金融企业的资金。
2.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或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拆借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42号科目 保户借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人身险业务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保户提供的借款。
2.发生保户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每期收到保户借款利息或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保户借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143号科目 贷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2.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贷款利息或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贷款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及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44号科目 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贷款余额及规定比例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
2.企业按规定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贷款”科目。
3.本科目的余额反映已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
145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2.企业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债券利息和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出售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51号科目 存出分保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入分保业务按合约规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
2.分保业务发生存出分保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帐款”等科目;退还分保准备金时,借记“应付分保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业务年度、险别和分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152号科目 存出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出的保证金。
2.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结案转入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和“存出其他保证金”3个二级科目。
(1)存出理赔保证金是核算根据理赔代理人的需要存出的保证金,并按代理人设置明细帐。
(2)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是核算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的保证金,按船名设置明细帐。
(3)存出其他保证金是核算除存出理赔保证金和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存出的保证金,按险种设置明细帐。
第161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标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本科目设置以下4个明细科目:
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应计利息。
4.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5.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每期计算债券当期应计的利息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大于帐面数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回投资数小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7.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62号科目 投资风险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长期投资余额及规定比例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2.企业按规定提取投资风险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金额确实收不回时,冲销投资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已确认收不回并转销的投资,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第17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企业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
2.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有关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企业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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