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发布日期:1998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8日)废止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当地财税机关、主管部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产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
综合性的保险企业,必须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企业经营的社会保险业务,亦应单独进行核算。
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分别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
二、非人身险业务核算
1.信用险业务可实行3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即每一会计年度新发生的保险业务,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利润。
2.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以保户储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保户储金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后,从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帐户中转入保费收入帐户。
三、人身险业务核算
1.人身险保费收入按实际收到的保费入帐。人身险保单在实际收到保费后确认生效。趸交保费在交费时一次性记入保费收入帐户。
2.年终决算,应计算三差益损,并进行分析说明。
四、准备金的核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会计核算期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通常提存期为12个月。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2.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结算损益年度的年终决算时,根据已报来未决赔款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采用按已报来未决赔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支出,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3.长期责任准备金,为实行3年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4.人身险责任准备金,为年终会计决算按人身险保单全部责任精算数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5.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为再保险业务按合约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帐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
五、备抵性准备的核算
1.备抵性准备包括:坏帐准备、贷款呆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
坏帐准备,指按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帐户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指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指按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2.各种备抵性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各种备抵性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坏帐、贷款呆帐、投资损失,应分别冲销坏帐准备、呆帐准备、风险准备。已冲销的各种备抵性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相应的备抵性准备。
3.各种备抵性准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单独反映。
坏帐准备在“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贷款呆帐准备在“贷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投资风险准备在“长期投资”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六、外汇业务核算
有外汇业务的企业,可采用外汇分帐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外币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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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 │ 编号 │ 名 称
─────┼──────┼─────────────────────────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11 │ 应收保费
4 │ 112 │ 应收利息
5 │ 113 │ 应收分保帐款
6 │ 114 │ 坏帐准备
7 │ 121 │ 预付赔款
8 │ 122 │ 其他应收款
9 │ 131 │ 物料用品
10 │ 132 │ 低值易耗品
11 │ 141 │ 拆出资金
12 │ 142 │ 保户借款
13 │ 143 │ 贷款
14 │ 144 │ 贷款呆帐准备
15 │ 145 │ 短期投资
16 │ 151 │ 存出分保准备金
17 │ 152 │ 存出保证金
18 │ 161 │ 长期投资
19 │ 162 │ 投资风险准备
20 │ 171 │ 固定资产
21 │ 172 │ 累计折旧
22 │ 173 │ 固定资产清理
23 │ 174 │ 在建工程
24 │ 181 │ 递延资产
25 │ 19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二、负债类
26 │ 201 │ 应付手续费
27 │ 202 │ 应付分保帐款
28 │ 203 │ 其他应付款
29 │ 211 │ 应付工资
30 │ 213 │ 应付福利费
31 │ 214 │ 应交税金
32 │ 215 │ 应付利润
33 │ 216 │ 其他应交款
34 │ 219 │ 预收保费
35 │ 221 │ 备付费用
36 │ 222 │ 预提费用
37 │ 231 │ 拆入资金
38 │ 241 │ 存入分保准备金
39 │ 242 │ 存入保证金
40 │ 251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1 │ 252 │ 未决赔款准备金
42 │ 253 │ 长期责任准备金
43 │ 254 │ 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44 │ 261 │ 保户储金
45 │ 271 │ 长期借款
46 │ 272 │ 长期应付款
47 │ 281 │ 外币兑换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48 │ 301 │ 实收资本
49 │ 311 │ 资本公积
50 │ 312 │ 盈余公积
51 │ 313 │ 总准备金
52 │ 321 │ 本年利润
53 │ 322 │ 利润分配
│ │ 四、损益类
54 │ 401 │ 保费收入
55 │ 402 │ 追偿款收入
56 │ 403 │ 利息收入
57 │ 404 │ 手续费收入
58 │ 405 │ 其他收入
59 │ 411 │ 赔款支出
60 │ 412 │ 退保金
61 │ 413 │ 满期给付
62 │ 414 │ 死伤医疗给付
63 │ 415 │ 手续费支出
64 │ 416 │ 营业费用
65 │ 421 │ 分保费收入
66 │ 422 │ 摊回分保赔款
67 │ 423 │ 摊回分保费用
68 │ 431 │ 分保费支出
69 │ 432 │ 分保赔款支出
70 │ 433 │ 分保费用支出
71 │ 441 │ 利息支出
72 │ 451 │ 营业税金及附加
73 │ 461 │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4 │ 462 │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5 │ 463 │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76 │ 464 │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77 │ 465 │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78 │ 466 │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79 │ 467 │ 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80 │ 468 │ 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81 │ 471 │ 保户红利支出
82 │ 481 │ 投资收益
83 │ 482 │ 汇兑收益
84 │ 483 │ 汇兑损失
85 │ 491 │ 营业外收入
86 │ 492 │ 营业外支出
│ │ 五、表外科目
87 │ 501 │ 保管财产
88 │ 511 │ 开出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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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