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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公司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3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期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的结余或超支。
  第205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公司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应交房产税;(4)应交车船使用税;(5)应交土地使用税;(6)应交所得税;(7)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期末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土地使用税”等税金,期末公司计算出当期的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交所得税”,期末公司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公司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与税务机构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06号科目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每期终了,公司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的利润。
  第207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2.公司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11号科目 拆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
  2.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及支付资金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未付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及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应付帐款”(应付未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12号科目 信托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接受的信托存款。
  2.公司接受信托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及支付存款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委托单位提取存款及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和“营业费用”、“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3号科目 委托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向客户指定的单位进行贷款或投资而收到委托人存入的款项。
  2.收到委托人存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贷款利息或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存款及贷款利息或投资收益交还委托人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人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1号科目 代发行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受托代理国家或企业发行证券的应付债券资金。采用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不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受托代理发行证券时,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向委托单位支付代发行证券款项并收取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如单独收取代发行的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2号科目 代兑付债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国家或企业等单位,兑付到期的债券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如果委托单位不预付资金而由公司垫付,不使用本科目。
  2.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兑付后,借记“代兑付债券”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将债券交回委托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科目。代理兑付的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兑付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3号科目 代售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出售有价证券发生的应付证券款项。
  2.收到委托人交来代售的证券,按约定售价或面值,借记“代售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有价证券未卖出退还委托人时,作相反分录。有价证券售出后,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售证券”科目。将款项付给委托人并收取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理买卖收入”科目。本科目所记代售证券的约定价(面值)与实售价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科目或“存出证券--代售证券”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
  3.本科目按委托客户和代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4号科目 代购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客户购买证券,预收客户的购买证券款项。
  2.客户交来购买证券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代购证券与客户清算并收取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代购证券款不足,交割时客户必须补足款项,借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代购证券款尚有余额,交割时一并付与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和“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225号科目 卖出回购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给其他企业证券,到合同规定日期再按合同规定价格买回该批证券。
  2.公司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合同规定日期买回该批证券,按合同规定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与卖出价的差额,借记“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按卖出时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租赁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收到客户交来的保证金。
  2.收到客户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最后几期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客户到期不交租金、公司以保证金抵作租赁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科目。
  客户违约,公司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或“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32号科目 应付转租赁租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转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给出租公司的租金。
  2.根据公司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每期支付应付的转租赁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出租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1年期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2.借入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购建期内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完工交付使用后还款期内发生的,直接计入利息支出帐户。
  3.本科目按借款种类和单位分类设置明细帐。
  第242号科目 发行债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2)债券溢价;(3)债券折价;(4)应计利息。
  3.公司发行债券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公司每期提取应支付的债券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公司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债券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超过面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折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实际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
  公司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间摊销。按期摊销和计算应计利息时,溢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应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243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3.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公司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实物,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的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02号科目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
  2.公司接受的现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公司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03号科目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司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11号科目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公司应将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手续费收入等各项收入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税金、费用和其他支出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业支出”、“汇兑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
  年度终了,公司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亏损作相反分录。
  3.年度终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12号科目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应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下:
  (1)应交所得税:核算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每期终了,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盈余公积补亏: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提取盈余公积: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应付利润:公司计算应付投资者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5)应交特种基金:公司计算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6)未分配利润:年度终了,公司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后,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501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各类存贷款的利息收入。租赁业务的租金收入中含有的利息收入,在租赁收益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的各项存贷款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贷款种类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手续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2.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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