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和券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证券交易的应收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入应收帐款项目;贷方余额表示证券交易的应付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入应付帐款项目。
第132号科目 缴存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有关规定缴存的各种准备金。
2.公司缴存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准备金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各种准备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应收租赁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单位收取的租赁物资的应收款项。采用总额法的公司,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租金、手续费等;采用净额法的公司,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
2.融资租赁的核算方法可采用总额法,也可采用净额法,由公司自行确定。
(1)采用总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产”和“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收益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收到租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同时,租金、利息等收益部分,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净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收益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收到租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或“租赁收益”(当期收到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按承租单位设置二级科目,并按租赁合同设置明细帐。
第142号科目 未实现租赁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应收但尚未收到的收益总额,包括租金和利息。实行净额法核算的公司不设置本科目。
2.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应收的租赁款项总额),贷记本科目(应收收益部分)和“待转租赁资产”(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每期收到租金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同时将应收租赁款中的租赁收益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或“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担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3号科目 应收转租赁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转租赁业务发生的应收租赁款项。转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项应按承租业务的应付款项核算,即采用净额法核算。
2.根据公司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款项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转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实际收到转租赁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收转租赁收益”或“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按租赁合同或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44号科目 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融资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经营性租赁购入的财产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租赁物资时,按实际支付的租赁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物资的产权转移时,借记“待转租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5号科目 待转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合同起租后,公司租出的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
2.采用总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采用净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租赁合同到期,根据合同将租赁物资的产权转给承租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物资”科目。
进行转租赁业务,公司以承租人身份承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转租赁租金”科目;公司进行转租赁时,借记“应收转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6号科目 经营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经营性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
本科目下设“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两个二级科目。
2.购入经营租赁资产是,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起租时,借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每期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租赁合同结束,收回出租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
经营租赁资产报废时,借记“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租用单位应予以赔偿。收到赔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在“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下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7号科目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1.本科目核算公司经营性租赁资产的累计折旧。
2.经营租赁资产的折旧,应根据核定的折旧率和期初已出租的资产帐面原值按期计算。本期内出租的资产,当期不是折旧;本期内收回的出租资产,当期照提折旧。
公司经营租赁的资产折旧足额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经营租赁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按期提取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出售、报废、盘亏和毁损的经营租赁资产转入清理,应按经营租赁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经营租赁资产原价,贷记“经营租赁资产”科目。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出租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出租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经营租赁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本科目设置以下4个明细科目:
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应计利息。
4.股票投资:公司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股票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有关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分得的股利,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5.债券投资:银行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债券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有关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有关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其他投资:公司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有关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大于帐面数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回投资数小于帐面数的差额,冲销投资风险准备,借记“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7.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52号科目 投资风险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以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2.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投资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投资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所有自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2.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等,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公司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帐面价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的原价,应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公司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6.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6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公司应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金融企业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64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在建工程支出。
2.公司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公司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公司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72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2.发生的递延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当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资产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73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各种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各种资产等,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174号科目 外币兑换
1.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金额。
2.兑换业务发生时,兑入的货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兑出的货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金融市场上做的外汇买卖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上。但外汇买卖须逐笔核算,每一笔业务终了,按买入和卖出的汇率差计算损益;并结转利润科目。发生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发生亏损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兑换”和“外汇买卖”两个明细科目。“外汇买卖”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本货币的卖出数,贷方余额为本货币的买入数。“兑换”明细科目期末汇总报表时应无余额。
第201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买入有价证券、租赁物资、接受劳务等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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