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金融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2.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的各种存款。
2.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公司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调节表,及时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其他单位收取的业务帐款,包括信托贷款的应收利息、证券交易的应收款项、融资租赁资产的应收租赁收益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应收款项等等。
2.发生应收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的,提取的坏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04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对应收帐款可能发生无法收回的坏帐而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准备。
2.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帐损失,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
3.公司根据应收款项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提取的坏帐准备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如收回的坏帐损失金额与本科目帐面金额大于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数的,其差额应冲减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第105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公司发生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或部门、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拆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拆借给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本金。
2.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为收入”科目;收回拆借资金及当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拆借银行及金融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第112号科目 信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发放的信托贷款。
2.发放信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贷款利息或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当期收到利息)或“应收帐款”(当期应收未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前期应收未收利息)、“利息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按信托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委托贷款、抵押贷款和拆出资金等不得提取呆帐准备。
公司对不能收回的贷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核销条件冲销提取的呆帐准备。
2.公司应按贷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按全额提取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达到规定比例,应按当年应提取数与本科目的帐面余额的差额提取。应提取数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信托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信托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信托贷款”科目。
第114号科目 抵押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进行抵押贷款业务而贷出的款项。
2.发放抵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收到抵押品后作价登记,借记“抵押品”表外科目。每期结帐时,应将贷款的应计利息计提入帐,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及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其他应收款”(已计利息尚未收回部分)和“利息收入”科目(未计利息部分)。
到期贷款收不回,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将抵押品拍卖或转入公司帐内,贷记“抵押品”表外科目;同时转销抵押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其他应收款”(已计利息尚未收回部分)和“利息收入”科目(未计利息部分)。拍卖收入与帐面金额有差额时,其大于帐面金额的差额应作为利息收入入帐;其小于帐面金额的差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贴现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到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转销。
2.公司收到企业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票据到期收回贴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票据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
2.公司收到客户交付的委托贷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存款”科目。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期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并扣收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的委托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每期计收手续费)科目。
收回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付帐款”(本期应计的委托贷款利息)、“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最后一期计收手续费)科目。将委托贷款的本息交付委托人时,借记“委托存款”(本金)和“应付帐款”(贷款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委托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的投资。
2.公司收到客户交付的委托投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存款”科目。进行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期收到委托投资收益并扣收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由款”(应付投资收益)和“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每期计收手续费)科目。
收回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付帐款”(当期收到的投资收益)、“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最后一期计收手续费)科目。将委托投资的本金和利息交给委托人时,借记“委托存款”(本金)和“应付帐款”(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投资种娄设置明细帐。
第118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
2.公司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股票,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公司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公司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贷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借差,借记“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帐面金额)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自营库存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自营买卖国家允许上市的各种库存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其他企业债券以及投资基金证券等。
2.自营库存证券的记帐价格,可以采用实际成本,也可以采用票面价值,由公司自行选择,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1)采用实际成本记帐的,买进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等科目。卖出有价证券,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已售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票面价值记帐的,应在本科目下设“证券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买进证券时,借记本科目(面值)和本科目(高于面值的证券差价,如低于面值买进证券的差价记本科目贷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帐款”等科目。卖出证券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同时,按票面价值,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期计算证券差价率和卖出证券应分担的差价,结转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差价,如低于面值买进证券的差价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并分年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证券的,财务部门应分别面值和金额设置二级明细帐,证券保管部门可以设面值明细帐,柜台分别面值和金额设日报表。每日终了,柜台日报表面值余额要与柜台实有数核对相符,证券保管明细帐面值余额与金库实有证券数核对相符,财务部门的二级明细帐金额和面值余额应分别与保管部门的明细帐和柜台日报表余额核对相符。证券采用面值核算的,各级帐表之间的面值余额也必须核对相符。
第122号科目 代发行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国家或企业委托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
2.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采用代销方式的,应按委托方约定的价格或面值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发行期结束,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公司单独向发行单位收取手续费收入,将所集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取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2)采用承购包销方式的,承购代发行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售出承购包销的有价证券,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证券发行”科目。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科目,贷记本科目(如采用面值核算的,还应结转证券差价)。代发行证券的承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应按期转入利润,借记“证券发行”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借记“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的,发行期间,以代销方式核算,发行期结束,未出售的代发行证券由公司承购,以全额承购包销的方式核算,收到委托方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售价或面值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承购,转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时,应按承购价(或约定售价减去代发行手续费),借记“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承购价款付给发行单位,并转销承购价与约定售价的差额,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约定售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承购价)和本科目(差额)。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代理发行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3号科目 代兑付债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债券。
2.公司收到国家或企业拨付的委托兑付债券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向国家或企业交付已兑付的债券时,借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委托单位未拨付兑付债券资金或拨付的兑付债券资金不足,兑付时公司垫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向委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和“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代兑付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4号科目 代售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售的有价证券。
2.代售证券的入帐价格,按约定的代售价(或面值)入帐,收到额户交来代售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售证券款”科目。在公司柜台售出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售出证券,按帐面价值,借记“存出证券 --代售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售出时,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存出证券--代售证券”科目。将代售的证券款交给客户时,借记“代售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和“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公司单独向代售单位收取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
本科目所记代售证券的约定价(或面值)与实售价款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款”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
3.本科目按客户和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5号科目 代购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买的证券。
2.预收客户交来的购买证券款,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款”科目。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进证券时,借记“存出证券--代购证券”科目,贷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自证券交易所收到代购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证券”科目。将代购证券交付客户并收取手续费,借记“代购证券款”、“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买人返售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一定价格买入企业的有价证券,到合同规定日期,再以规定价格返售给企业。
2.公司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合同规定日期返售给企业时,按返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入价,贷记本科目,按返售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合同单位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127号科目 存出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采用多方清算而存入证券结算中心的有价证券。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自营证券;(2)代购证券;(3)代售证券。
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自营证券。存出自营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取回时作相反分录。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自营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卖出时,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卖出证券成本,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
(2)代购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进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自证券交易所收到代购证券,借记“代购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代售证券。存出代售证券,借记本科目(约定价或面值),贷记“代售证券”科目;卖出时按实际售出价,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所记“代售证券”的约定价(或面值)与实售价款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款”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存出代售证券如有到期未售出的,取回时,借记“代售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公司应设置存出证券日记帐逐笔序时进行登记,每日或定期业务终了,存出证券日记帐应与证券交易所结算中心的日记帐核对相符。
4.本科目余额反映公司存在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
第131号科目 证券交易清算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而发生的帐务清算。
2.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卖出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销售”(自营买卖证券)或“存出证券”(代理买卖证券)科目;结转自营买卖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买入证券,借记“存出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回应收的差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